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能源汽车 > 正文

甘肃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?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》、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,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如下:  1、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,处50元罚款;  2、符合国家新标未办理登记的,处50元罚款;  3、不符合国家新标,驾驶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属实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扣留车辆;  4、逆向行驶的,无非机动车道的路上不靠右边行驶的,使用其它车专用道的,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,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,一律处50元罚款;  5、故意遮挡号牌的,故意污损号牌的,伪造、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,伪造、变造电动自行车
甘肃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?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》、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,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如下:

  1、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,处50元罚款;

  2、符合国家新标未办理登记的,处50元罚款;

  3、不符合国家新标,驾驶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属实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扣留车辆;

  4、逆向行驶的,无非机动车道的路上不靠右边行驶的,使用其它车专用道的,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,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,一律处50元罚款;

  5、故意遮挡号牌的,故意污损号牌的,伪造、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,伪造、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,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,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,一律处200元罚款;

  6、驾驶拼装、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,处100元罚款。

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和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、销售、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,保障工作所需经费。

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。

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。
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。

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。

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、处置等监督管理。

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。

发展与改革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财政等有关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。

第二章 生产、销售管理

第五条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。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、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。

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,并适时予以更新,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。

第六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:

(一)拼装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;

(二)在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、座位、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;

(三)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;

(四)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、加装、改装行为。

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,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。

第八条 对违法生产、销售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,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、投诉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、投诉后,应当依法及时查处。

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