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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干所述的旅游是比较常见的休闲活动,一些人经常会自发的结伴出游。但由于旅游是户外活动,爬山涉水,徒步远足,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伤害,在同行的人之间因此会产生一些纠纷。为了避免纠纷,有些旅友就签了一些《承诺书》、《旅游公约》之类的协议书,约定旅游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由参加旅游的人自己承担,组织者和同行的人不承担责任。那么这些免责约定能不能免除组织者和同行者的责任呢?
“免责协议”有效。
如自驾游均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他们签订的“免责协议”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约定的内容是同 行的人中有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,其他人不承担责任。这些约定并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是合法有效的。一经签订,对各方都有约束力。
但在司法实践中就算签订免责协议,在出游发生意外时,法院都很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让同行人员承担一部分责任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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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谢,我连续十四年在春节都是自架游。一般都是二十五天一万公里。有三次是结伴出游。但是从不拼车,各开各的车,各负自己的责任,叫同路游。没有签过协议。家庭文化和人品有问题的,也走不到一起。
自驾游我提倡独来独往。按照你的游玩模式去出行,无忧无虑。看自己想看的,取自已所需的。人多了想法就多,同样是旅游目的各有区别。
如果自己是热闹型的,就去报团,热热闹闹组织有序。照片一拍饭一吃。说说笑笑玩一次,其不更好!
下面是2016年春节在海南独家玩一个海滩!大家想看一下芒果园,在三亚找到了到了。大家想去看一下古代海南民宅也在澄迈找到了。总之,出去玩是高兴,目的是自己长见识让孩子长知识。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才为上策。
谢谢邀请!
这办法不行。
现在有拼车旅游的、路途远的拼车上下班的、结伴自驾游的,既有友人同游的乐趣,又可以遇到困难互相帮助。普通情况下,友人之间只有道德上互助的义务,是没有法律义务的。
题主所提应为产生法律义务后,这份“同行无责协议”是否可以免除其法律上的义务,答案是不能免除。因为协议约定不能对抗法律上关于义务承担的规定。
比如说,两个人同游,一人受伤,另一人未予救助,也没有采取报警等措施,自己离开了。受伤之人如果因此导致严重后果,离开之人是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,即使有免责协议也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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